发布日期:[2014/4/30] 浏览次数:9003
4月2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向媒体通报:达到车辆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和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检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除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外,其他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须按使用年限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出厂日期计算。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车辆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也有明确规定,即临近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以及迁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等业务。
连续三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连续三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车辆到报废期的车主请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